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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 : 辽宁教师招聘考试网 > 考试报名 > 考试内容 > 辽宁教师招聘常考法律法规,你都记住了吗?

辽宁教师招聘常考法律法规,你都记住了吗?

2020-02-25 12:53:22

辽宁教师招聘考试网

  在辽宁教师招聘考试中,时常会考察一些法律法规,这在教师招聘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,今天辽宁教师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辽宁教师招聘常考法律法规,你都记住了吗,快来看看吧。

  考点1:权利类知识

  1.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公民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财产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。【教育法9】

  2.受教育者在入学、升学、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。【教育法37】

  3.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;

  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贷学金、助学金;

  (三)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、学位证书;

  (四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
  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  4.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

  (一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
  (二)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
  (三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

  (四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

  (五)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

  (六)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
  其中要分清楚,教育法规定了学生的权利,而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。

  考点2:法律责任类

  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形式:

  (1)行政法律责任

  因违反行政法或者是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,简称“行政责任”。主要有两类: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。

  行政处分(体制内)包括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。

  行政处罚(体制外)包括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、行政拘留;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。

  (2)民事法律责任

  这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、法规,破坏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关系,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,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。

  一般会有:赔偿、纠纷、侵权(人身权和财产权)、违约。

  (3)刑事法律责任

  这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,达到犯罪程度时,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。刑事责任是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。

  一般会有:犯罪、重伤、死罪、重大财产损失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,一般是指: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;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情形。”其中涉及到教师一般是行政处分以及刑事责任。

  1.违反国家财政制度、财务制度,据用、克扣教育经费的,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被用、克扣的经费,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: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【教育法71】

  2.结伙斗殴,寻衅滋事,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、场地及其他财产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: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【教育法72】

  3.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,而不采取措施,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【教育法73】

  4.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搬销: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: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。【教育法75】

  5.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,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: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【教育法77】

  6.侮辱、殴打教师的,根据不同情况,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;造成损害的,责令赔偿损失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【教师法35】

  7.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【教师法36】

  8.违反国家财政制度、财务制度,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,严重妨研教育教学工作,拖欠教师工资,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,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用的经费,并对直按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: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【教师法38】

  9.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,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、有毒、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,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,处以罚款: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。【未成年人保护法68】

  以上是关于辽宁教师招聘常考法律法规,你都记住了吗的简要介绍,想获取更多关于辽宁教师招聘的相关资讯,如辽宁教师招聘备考资料、报考指南、成绩查询、报名入口,历年真题、招教公告等,敬请关注辽宁教师招聘考试网(www.cmzk.net/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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